肖宏律师亲办案例
人间正道是沧桑
来源:肖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5
浏览量:1358
人间正道是沧桑
        —叙述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肖宏律师
案情简介:赵某因头部疼痛等症状于2013年8月31日到北京市甲医院治疗,期间经该医院指定,赵某在北京某乙医院接受磁共振头颅平扫检查,甲医院主治医生根据该检查图像诊断为三叉神经痛,并根据诊断行手术治疗。因术后赵某更加疼痛,于9月14日在甲医院复诊作CT检查,医院主治医生称在恢复中,并催促赵某于9月26日出院,赵某头痛完全靠医院开具的止痛药控制。同年11月4日,赵某在南京丙医院检查诊断为鼻咽癌。后赵某亲属和甲医院协商赔偿,该院科主任提出最多退还3万元医疗费,如果打官司,赵某一定不会赢,医院不会作任何赔偿。协商无果,赵某亲属找到我,准备请我去北京打官司,考虑到医疗纠纷的复杂长期性和可能的多次来回路途,我劝赵某在北京请律师更方便一些。赵某后在北京聘请律师,于2014年4月29日在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3月赵某又找到我,称案件立案后如石沉大海没有进展,再次要求我代理本案。经了解,赵某医疗纠纷案件至今没有提交司法鉴定。我接受委托后,经过重重艰难,最终打赢这场公司,为赵某争取到约58万元赔偿款。(真实案例,人名和单位为化名)
案情焦点:一、如何尽快启动鉴定程序
很难想象,一个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历经近一年竟然仍没有提交司法鉴定。其中原因不好妄加揣测,但患者病情不容拖延,必须尽快联系主办法官。经多次联系孟法官,好不容易见到,我们表达了希望尽快就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意愿,并重新提交了鉴定申请。谁知这位孟大法官开口并劝我们撤诉,并说撤诉后重新起诉可以尽快启动鉴定程序。作为代理人,我深知其中利害关系:如果撤诉重新起诉,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可能又将面临长时间的等待。如果不撤诉,毕竟案件已拖了这么长时间,再拖下去对法官也是一个无形的压力。于是我没有同意撤诉。于是这位法官并声称不同意撤诉还需要较长时间等待,我们需要多次往返等苛刻条件进行刁难。为尽快启动鉴定程序,我根据案情和赵某女儿口述,整理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反映。

原告赵某某鼻咽癌误诊面临死亡
        北京某法院医疗纠纷久拖不审让人欲哭无泪
我叫叶某,2013年8月31日我母亲因头部疼痛等症状入住北京市甲医院。该医院神经科主治医生李某、马某误诊为三叉神经痛,并根据误诊切断我母亲三叉神经感觉根、并切断舌咽神经及相邻迷走神经2支。术后我母亲吞咽困难,失去味觉,听力视力明显下降。手术后我母亲更加疼痛,又去甲医院复查,于9月14日做了CT胶片,影像显示,鼻咽癌已侵犯部分颅底,主治医生在应明知情况下,为了隐瞒误诊,逃脱责任,继续欺骗我母亲说是三叉神经痛,并催促我母亲于9月26日出院,我母亲疼痛全靠镇痛药控制。后我母亲呼吸困难,脸部水肿变形,生命危在旦夕,于2013年11月4日在南京丙医院检查诊断为鼻咽癌。根据头部核磁共振胶片和CT显示:甲医院不仅误诊延误了我母亲治疗,而且由于手术不当造成颅底癌细胞扩散。后我母亲在南京丙医院采取放化疗,病情有所缓解,但由于甲医院误诊误治,医生告知我母亲存活期有限,具体情况根据随诊检查。得知真相后,我全家对甲医院医生瞒天过海,没有职业道德感到震惊和气愤,并向甲医院提出赔偿,该医院科主任提出最多赔偿3万元,并放言:如果不接受,官司你们肯定输。
2014年4月29日,为了讨一个公道,也为了我母亲后续手术医疗费用,我母亲在某法院立案提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我全权代理和委托律师。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案件如石沉大海。因案件迟迟没有进展,我全家心急如焚,我重新委托律师,于2015年3月18日一行三人千里迢迢从安徽省无为县赶赴北京某法院,好不容易见到本案主审孟法官,没有想到孟法官以种种理由力劝我先撤诉,然后再立案。因考虑到本案已经拖延快一年,无论任何再也耗不下去了,我没有答应撤诉。孟法官显得非常不高兴,让我们补办手续下次再来,并声称不撤诉以后让我们多来北京跑跑。并声称,仅仅在鉴定阶段还需要以下几次往返:1、原被告召集一起再开庭确认鉴定材料和质证;2、原被告在一起封存鉴定材料送鉴定部门;3、鉴定部门通知选择鉴定机构;4、鉴定机构召集当事人质证听证;5、鉴定材料作出后法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再对鉴定材料质证决定是否需重新鉴定;6、开庭审理案件。这样算来原告方仅鉴定一审至少还需要来北京6次以上(医疗过错司法实践中一般需双方当庭确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法院开庭判决,一般三次往返即可)。
我全家生活困难,我母亲身患重病在床,我要照顾母亲和孩子,全家仅靠我丈夫打工做苦力和微薄的低保为生。为了打官司和母亲治疗,债台高筑,如此下去不堪重负,欲哭无泪。我母亲本已因甲医院误诊误治身体和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本指望通过法律讨回公道,没有想到在办案中仍遭受如此多的不公!为什么本案久拖不决,难道法律规定6个月审结的审理期限仅仅是一纸空文?(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除鉴定时间外,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我母亲鼻咽癌随时面临死亡,应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尽快审结,而某法院做法恰恰相反,至今甚至没有履行鉴定程序)。本案还要等待多久才能结案?如果我母亲在此期间死亡责任谁来承担?
每每夜深人静,想起不幸遭遇,肝肠寸断,终日以泪洗面。老百姓维权就这么难上难啊,希望好心人帮忙呼吁,给我全家一个公道。公道自在人心。
案情焦点二:如何确定鉴定被申请人?如何确定鉴定项目
1、经多方努力,主审法官终于启动鉴定程序,然而其又提出作为司法鉴定,应追加南京丙医院为被告,这样才能全面查清医疗纠纷责任方。我认为没有必要追加南京丙医院为被告,因为南京丙医院及时确诊了病情,赵某在该医院进行了放化疗,也取得了不错的治疗效果。追加南京丙医院为被告,既没有理由,也不道义。但考虑到尽量不在非原则问题上和法官发生矛盾,我同意了追加南京丙医院为被告。我同时还有另一层考虑:甲医院的误诊误治,不仅损害了赵某的身体健康权,也影响了赵某的生存期。如果鉴定南京丙医院即便只有5%的责任,在赵某去世后,其亲属可以在南京法院(被告所在地)以侵犯生命权为案由另行起诉,这样南下比北上更方便,也避开了在主要责任方北京市甲医院所在地诉讼。
2、对于鉴定项目,我提出对于甲医院的过错、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细分为两块,在甲医院治疗的过错责任和在南京丙医院治疗期间的过错责任。而主办法官则认为,无需分的那么繁琐,也从来没有哪一个律师对于司法鉴定提出这样的细分诉请,鉴定机构自然会根据治疗情况作出准确的责任认定。为尽快鉴定,同时也相信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我同意了法官的意见。
案情焦点三:赵某是否存在患有三叉神经痛的可能,海淀医院是漏诊还是误诊?
鉴定材料提交鉴定机构后,鉴定机构于2015年12月举行了鉴定听证会,鉴定专家和原告和三被告代理律师均到场。甲医院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提出:赵某病情表现症状和三叉神经痛基本相同,且放射报告单三叉神经根部可见线样血管影伴行,因此患者即有三叉神经痛,也患有鼻咽癌,甲医院只是漏诊,而不是误诊,甲医院对于三叉神经痛的治疗是正确的,不存在过错。我当场驳斥:依甲医院代理人的逻辑,医院在任何手术中都不存在过错,因为都可以假想被切除的器官或者组织本来就是有问题而需要被切除的!我曾看到一则新闻报道,某患者因右腿患病需切除,某医院手术医生因严重马虎大意,将患者的左腿麻醉后切除。该医院能否推脱说,该患者左腿本来也存在问题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在本案中,手术医生在开颅后并没有探查到患者三叉神经的责任血管,本因及时缝合,却一错再错,将患者不该切除的神经切断。至于医生为什么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切除患者神经,我将在发表代理意见详细阐述我方的合理推测。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负有高度谨慎义务,因为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你们掌握。治疗过程中的不负责任,伤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出了医疗事故又百般推脱,是对患者的另一种伤害。(附听证会代理词)



尊敬的鉴定听证会医学专家:
    我作为申请人(原告)赵某的代理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
    1、三叉神经感觉根被部分切断,舌咽神经及迷走神经2支被切断,造成原告吞咽困难,舌味觉减退,脸部麻木浮肿等多种并发症。
    2、导致申请人颅底广泛骨质破坏,枕骨右侧局部骨质缺如。
    3、延误了申请人鼻咽癌治疗,造成癌细胞扩散,导致鼻咽癌晚期,失去最佳治疗时期。
二、        甲医院的过错及造成的后果
根据医疗常规,脑部手术前做磁共振头颅平扫目的在于排除肿瘤可能,磁共振胶片影像显示很明显看到鼻咽癌,而甲医院主治医生居然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没有诊断出肿瘤占位而诊断三叉神经痛,明显误诊。误诊属于医术不精,更可怕的是医德不正。甲医院医生为什么在没有探查到患者三叉神经痛责任血管的情况下,切除患者神经呢?唯一可以符合正常逻辑推理的情况是:手术医生没有发现可手术的责任血管,又恐手术后患者继续头痛,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和三叉神经相联接的可能会引起三叉神经痛的神经切断,以达到手术后患者不痛的手术“效果”。至于会不会造成患者伤残,会不会造成患者更加痛苦,则在所不问。把人当小白鼠一样试验,令人发指。医学上手术治疗的原则是当手术风险大于疾病本身风险时,则倾向于保守治疗。而本案主治医生本已误诊,在发现后为掩盖误诊又无依据切断患者神经,置医生应救死扶伤的医德于何地?甲医院主治医生丧失医德还体现在,在申请人二次检查后刻意隐瞒,致使申请人失去最佳治疗鼻咽癌时机。申请人2013年9月4日手术后,疼痛不但毫无减轻,而且加重,在患者家属多次要求下,在甲医院又做了CT检查。CT胶片影像显示鼻咽癌已侵犯部分颅底,而甲医院主治医生仍称申请人系三叉神经痛治疗正确,科主任和住院医生催促申请人出院等待康复,实际是让申请人回家等死。(事后申请人家人将CT胶片给几家医院医生看,医生均称该影像清晰鼻咽部病灶,肿瘤占位可能大)。如果说第一次误诊是由于疏忽大意的主观过失,第二次则是害怕承担责任而刻意隐瞒病情的主观故意。救人如救火,而甲医院主治医生不但没有救人,反而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致使申请人失去长达两个多月的宝贵治疗时间。我们不是医学专家,但我们知道最基本医疗常识;我们可以代表一方辩论,但不可以违背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置事实于不顾而颠倒黑白。
    综上,由于甲医院的严重过错,不仅导致申请人因被切断神经而部分生活功能丧失;而且加重了申请人鼻咽癌病情,延误了鼻咽癌的治疗,因果关系明确,甲医院应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三、乙医院的过错及造成的后果
   如前所述,根据医疗常规,脑部手术前做磁共振头颅平扫目的在于排除肿瘤可能,而乙医院作为在诊断报告单上没有诊断出存在肿瘤占位可能,给甲医院误诊误治带来某种程度的误导,其存在主观过失,给申请人造成的伤残和鼻咽癌延误治疗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二、丙医院的过错及造成的损害后果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在丙医院治疗,11月8日头部核磁共振和CT检查会诊报告单印象显示鼻咽部恶性占位可能大。丙医院没有及时转肿瘤科治疗,而是在神经脑外科继续用抗生素和镇痛药维持,直至11月18日才转到肿瘤科,21日实施放疗。在申请人病情已经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延误了申请人鼻咽癌治疗,存在过错,和申请人鼻咽癌被延误治疗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尊敬的鉴定听证会医学专家,由于被申请人的误诊误治,给申请人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请各位专家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公正的鉴定。
     此   致
北京某司法鉴定所
                   代理人:肖宏律师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鉴定意见书结论:鉴定机构于2016年5月作出鉴定结论,赵某构成九级伤残。甲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乙医院承担轻微责任,丙医院不承担责任。

案情焦点四:患者在甲医院治疗期间是处于鼻咽癌几期?在丙医院治疗期间处于鼻咽癌几期?
案情焦点五:甲医院的误诊误诊是否导致赵某在南京丙医院治疗方案的改变?是否导致患者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延长?(甲医院代理律师意见:即便甲医院误诊误治,赵某鼻咽癌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在甲医院治疗期间是早期,赵某不会在两个多月时间鼻咽癌变化成晚期,所以不会导致在南京丙医院治疗方案的改变,那么鼻咽癌作为其原发疾病,在丙医院治疗期间费用不应由甲医院承担)
我方根据鉴定意见,变更诉讼请求为70多万元,诉请判令由被告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此时主审法官已变更为和善的王法官(孟法官据说被青春闪了一下腰,在家休养)。甲医院对鉴定意见不服,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询,鉴定机构予以书面答复。北京某法院经开庭审理,根据开庭查明事实和鉴定意见书,于2017年8月判决被告甲医院赔偿62多万元,乙医院赔偿3万多元。甲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以甲医院诊疗符合规范,且鼻咽癌系患者自身疾病,甲医院不应承担赔偿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倾向认为赵某在丙医院治疗费用不应由甲医院承担,但可能基于无改判的事实和理由,于是采用了最省事的方式,以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重审。甲医院再次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询,提出两个问题1、甲医院即便有过错,但会不会导致对鼻咽癌治疗方案的改变?2、延误鼻咽癌的治疗,会不会导致三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变化。鉴定机构此时态度已发生很大变化,答复称:甲医院行三叉神经痛手术治疗,未行鼻咽癌治疗,故不会导致对鼻咽癌治疗方案的改变;延误鼻咽癌的治疗,是否会延长该病的治疗周期,现有文献资料尚不能确定,故亦不能确定导致三期的延长。若按该答复意见的一般理解,很可能导致患者在南京丙医院治疗费和三期费用20多万元不能得到支持。此时我方处于两难境地,若对鉴定意见不认可,势必需要提出重新鉴定,而甲医院也提出重新鉴定,将导致本案陷入长时间的等待,若患者在此期间死亡,需要变更诉讼主体和面临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因此我提出鉴定意见有模糊的瑕疵而不是错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以明确鉴定意见和依据。重审一审法官文法官(对医疗纠纷处理有一定研究,有相关书籍出版)依我方申请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为此,我设计了几个问题由浅入深对鉴定人进行质询:
1、鼻咽癌几期是如何划分的?是如何对应早期、中期和晚期的?几期对应的转变时间是否明确,由什么来确定?
鉴定人:鼻咽癌分四期,一期是早期,二期、三期处于中期,三期相对情况更严重。四期是晚期。几期的转变根据病人体质的不同和时间等因素确定,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
2、患者赵某因甲医院误诊误治,切除了患者神经而构成伤残,会不会导致患者体质的下降,身体免疫力的下降而导致鼻咽癌加快向中晚期发展?
答:应该是存在这种因果关系的,但没有具体的标准。
3、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第31页:“根治性放疗可根治早期鼻咽癌”,我也注意到一般医疗文献也载明早期鼻咽癌仅需放疗,那么晚期鼻咽癌也仅仅需要放疗吗?
答:早期放疗可以控制病情甚至可以根治,中晚期除放疗外,还需要配合手术治疗。
4、患者赵某在南京丙医院治疗期间已是鼻咽癌四期,不仅放疗,也进行了化疗,如果赵某在丙医院治疗期间是处于鼻咽癌早期,是不是存在很大可能不需要进行化疗?
答:如果确定是早期鼻咽癌,应该是不需要的。
5、那么你在答复意见中答复的“甲医院行三叉神经痛手术治疗,未行鼻咽癌治疗,故不会导致对鼻咽癌治疗方案的改变”是否仅仅是指三叉神经手术治疗本身不会导致鼻咽癌治疗方案的改变,但因误诊误治和延误治疗造成的后果对鼻咽癌治疗方案是可能存在很大影响的?
答:是的。
6、鉴定不能确定误诊误治是否对后期鼻咽癌治疗方案导致改变,是不是源于在甲医院治疗期间医院没有作病理切片,所以不能确认在甲医院治疗期间是早期还是晚期?
答:是的,如果作了病理切片,就可以确认是鼻咽癌几期,那么对后期治疗方案会发生改变就可以明确了。
至此,鉴定人的回答与我所需要的答案基本一致,这也是本案唯一符合逻辑和事实的答案。经过法庭唇枪舌剑辩论后,澄清了本案的模糊认识。重审一审判决:甲、乙医院对于赵某在甲医院期间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医院对于赵某在丙医院治疗期间承担80%赔偿责任,总赔偿金额与原审一审基本一致。甲医院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案件评析:本案甲医院对于赵某在两家医院治疗的过错程度是不一样的,这也就是我开始提出将赵某鉴定分为两个不同阶段的原因。本案的迷惑之处在于同一家医院的同一个手术行为是不是可能在不同阶段产生不同影响和责任?遗憾的是鉴定人作为专业鉴定机构也没有将甲医院在不同阶段的过错予以区分和说明,而是采取了大锅饭一锅熟,原审一审法官也没有意识到,导致原审判决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甲医院对于赵某在甲医院和丙医院治疗赔偿均承担90%的责任,患者赵某自身仍需要承担轻微比例的责任,那么赵某在甲医院治疗期间又何错之有呢?难道去甲医院治疗本身就是一种错?重审一审判决解决了甲医院在不同治疗阶段承担不同责任的问题。(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赵某医疗损害赔偿重审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围绕本案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造成原告在丙医院治疗的主要责任在于甲医院
1、鉴定意见书第34页第3项明确:在误诊患者存在三叉神经痛的情况下,行手术治疗,造成骨窗,直径约3cm;第4项:在误诊患者存在三叉神经痛的情况下,术后给予卡马西平,掩盖了患者的病情,延误患者的治疗。根据鉴定意见书:根治性放疗可根治早期鼻咽癌,对于晚期病例也能够改善症状,延长生存期。由此可以看出,由于甲医院的误诊误治,造成患者不可挽回的伤残和痛苦,免疫力下降,肿瘤加速扩散,延误治疗长达2个多月。对于癌症这样每天都会扩散,早一天治疗,早一份治愈的希望的患者造成的损害无疑是巨大的,也完全有理由相信患者在甲医院治疗期间处于鼻咽癌的早期。
2、对于原告在甲医院期间鼻咽癌处于几期举证责任在于甲医院。第一被告代理人想当然认为原告在甲医院治疗期间处于三四期,因此对原告在丙医院治疗方案无影响完全是不负责任的主观臆断。鉴定机构答复已明确:由于甲医院没有做病理切片分析,对患者在甲医院治疗处于鼻咽癌几期无法确定。显然,由于甲医院的过错造成无法确定原告的初期症状,甲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分析论证充分,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基本依据
鉴定意见书对于因果关系、各方过错、损害后果等都作出了明确结论和详细分析。即便有瑕疵,也完全可以通过发问询函这样的方式作出解释。甲医院并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意见,本案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依据。
本案原告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多次长途往返,原告病情也渐趋加重。经过几年的诉讼,原告再也经不起折腾。望合议庭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尽快作出公正判决,以让原告在有生之年为自己讨一个说法,让每个人感受到司法正义。

 代理人:肖宏律师
                                           二0一八年五月二日
甲医院重审二审上诉焦点:1、鼻咽癌是患者自身疾病,并非甲医院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后果;2、虽然没有做病理学切片,但根据影像学检查结果也可以看出患者在甲、丙医院治疗期间鼻咽癌状况没有发生变化,因此甲医院不应承担原告在丙医院治疗期间的任何费用。
     二审审判长上来就质问我:你认为患者鼻咽癌是甲医院造成的吗?我坦然回答:患者鼻咽癌不是甲医院造成的,但甲医院的误诊误治对患者鼻咽癌的后期治疗产生了重大的,不可挽回的影响。对于甲医院代理人在庭审中强调的可以根据患者在甲、丙医院治疗期间拍的片子看出患者鼻咽癌状况没有发生变化,我不由感慨:甲医院连患者是不是鼻咽癌都没有搞清楚,有什么颜面在法庭上大言不惭地说仅仅凭肉眼就可以看出患者鼻咽癌在几个月内没有变化?官司已经打了几年,黑发人也打成白发人了,甲医院仍千方百计推卸责任,却不想想原本一个耳聪目明的老人,被切断神经,听力日趋下降,吞咽困难遭受的种种痛苦,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请法庭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重审二审判决:二审基本认同一审作出的判断和责任区分,但仍以甲医院承担责任和原告诉讼请求偏高为由作了部分调整,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约58万元。该赔偿款已执行到位。
案件评析:经过几年的诉讼,回过头看,似乎一目了然,但步步走来,才知道殊为不易。每一步都需要推动,每一步都需要严谨。本案之所以最终可以得到一个尚可接受的结果,应感谢多数法官坚持了司法正义,也有赖于委托人在案件遇到困难时的绝对信任。生活对于每个人都不容易,而对于生活在社会低层的弱势群体更是不易。唐代大诗人杜甫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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