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宏律师亲办案例
扑朔迷离的欠款纠纷案(债权债务纠纷)
来源:肖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3
浏览量:1419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原系某公司经理,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公司因垫付工人工资和恢复生产需要,本人和其他员工借给公司集资款,原告一人出资23万余元。后因企业改制,原告被免去经理职务,改制领导组形成会议纪录,认为原告在担任经理期间违规报销约9万元,原告自行承担4万元,原告被迫在会议纪录上签字。因公司迟迟不归还原告集资款,原告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诉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3万余元。诉讼期间,被告经法院委托,申请对原告担任经理期间报批的近500张支出单据合法性进行司法鉴定,金额合计9万余元。该鉴定书以支出单据内容填写不全,报销手续不完备,费用支出无依据,费用单据不合规,虚报冒领等理由,认定原告其中8万余元不符合报销规定。被告由此鉴定书提出抵消原告集资款。另外,被告提出原告有近4万元房租没有交给公司和原告自认承担4万元费用共计近8万元应予抵消。因此被告提出应总计抵消原告16万元集资款。
    本案焦点:1:被告提出鉴定的9万元与会议纪录的近9万元是否是同一支出费用?2:鉴定书是否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是否可以重新鉴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3:原告在会议纪录上自认的4万元是否有效?4:房租款的认定?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3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二次审理查明事实,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1万余元。
案情点评: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某表示满意,并对代理人表示感谢。但代理人看了判决书之后,向李某指出:一审判决对于事实认定存在模糊,也没有否定鉴定书与事实不符的效力,二审可能存在反复。果然二审发回重审。李某很担心,向代理人咨询如何否定鉴定书效力,是否需要申请重新鉴定?代理人指出:鉴定书存在重大瑕疵,凭现有证据可以否定鉴定书效力,不需要重新鉴定。同时,重新鉴定费用高,李某当时经济拮据。后法院重审后,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对于本案事实进一步核实和分析,否定了鉴定书与事实不符的部分,驳回了被告的重复主张和要求原告承担的所谓自认4万元和房租款,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代理人也以对本案的准确把握和分析,赢得李某充分信任。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现依据庭审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原告方提供的收据以及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已经充分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而被告既没有提供还款证据,也没有提供欠款凭证不真实的任何证据,因此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关于4万元因公支出费用是否应由原告承担
    1:代理人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这4万元是否是因公支出费用。通过调查,可以认定两个重要事实:一是被告要求抵消的司法鉴定中的89000余元和会议纪录中的9万元是同一支出费用,被告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仍重复主张!二是经过与报销费用的原件单据核对,证明不合规单据只有47张,合计约13000元,而且其中大部分还是因公支出的电话费用,而不是司法鉴定中的所谓原告自报自批184张,这份司法鉴定严重失实,说明被告给鉴定机构提供了内容不全面的单据复印件。
    2:被告以虽是因公支出但原告在会议记录上自认为由要求原告承担。但事实是这份会议纪录作出的时间是在上诉人威胁将举报原告涉嫌挪用公款的特定情况下作出的,原告为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不作出妥协,完全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从会议纪录中对原告挪用公款数额与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不一致,同样证明这份会议纪录是不真实的。上述事实结合被告在本案审理中的种种不诚信行为,根据逻辑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被告主张原告承担4万元因公支出费用不能成立。
    3: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原告所谓自认是自愿的,因这笔费用是因公支出,原告行为只能定性为赠与行为,而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是实践性行为,自实际赠与之日生效。而原告至今没有履行,同样也是无效的。
二:关于房租款的认定
    被告举报原告挪用房租款,其依据是所谓的改制会议纪录和单方的租金统计表,而经过结合多方面材料反复审查,最终认定被上诉人挪用数额3万余元,且已归还近2万元,因此只能抵消1万余元。
三:关于司法鉴定书
(一):司法鉴定书自身存在缺陷
    1:司法鉴定书认定184张票据既无经手人,也无证明人于事实不符。鉴定书依据的材料是491张单据的复印件,而不是原始证据。虽然鉴定书也提到与原件进行了核对,但事实证明核对工作只局限于复印件的真实性,而忽略了复印件的不全面性。由于鉴定书依据的不足,导致鉴定书在一些事实的认定上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失去了客观性。
2:鉴定书内容有多次自相矛盾。鉴定书几处提到《会计法》规定了会计的职责,即对于不合规的票据有权拒收。却又提出是原告作为单位负责人违法会计法,会计人员不得不接受,也不知道向谁报告。意在说明票据不合规,而会计没有责任。如果依照鉴定书看法,《会计法》对会计的要求岂不是一纸空文,这种说法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再如,鉴定书提到对报销手续不完备的单据不应报销,却对于会计王某只有其本人经手的单据认定可以报销,而原告有证明人的单据却不可以报销,在同一份鉴定书中却有双份鉴定标准。上述事实说明鉴定书自身存在缺陷。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没有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书内容就是事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若干规定》第27条第3款: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任何一种证据都不是当然的定案依据,都必须经过司法的审查判断,在证据理论中通常应依据以下四个方面:1:鉴定结论依据材料是否可靠;2: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3:有无外力干扰;4:同有关证据是否一致。本案鉴定书至少存在两方面问题:一:依据材料不可靠;二:被告在证据交换中和庭审过程中都没有举证任何一张单据证明原告报销单据既无经手人,又无证明人。单据原件在被告处,被告负有这方面的举证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应推定原告主张成立,既鉴定书依据材料不完整,不能与原始证据一致。基于上述事实,建议法庭以事实为依据,对鉴定书与事实不符部分不予采纳。
(二):鉴定书没有否定票据的真实性
    鉴定书虽然有瑕疵,但其在鉴定结论中并没有否定491张票据的真实性,只是指出部分票据不合规,而事实是,国家强调使用发票也只是近几年,却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使用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或者报销无效。鉴定结论4中提出原告的报销行为应提供合法依据。原告是原企业的厂长,而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原告报销的有关费用是履行职务必须的,没有任何规定原告的上述行为都要经过哪一个机构批准,如果原告上述行为都要经过批准,请问原告要依据什么规定向哪一个机构申请批准?因此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票据是不真实的,否则原告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费用予以报销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鉴定书中提到的内容填写不全,手续不完备,应由现任工作人员予以补充完善,而不应由于这些细节问题否认报销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三):被告申请的司法鉴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案被告提出司法鉴定的目的在于:否认报销行为的合法性,主张单位的欠款凭证是由报销行为转换而来,从而说明欠款事实不成立。如果被告要证明其主张成立,被告应举证:其一:报销行为不合法;其二:欠款凭证由不合法报销转换而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然而被告在庭审中却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以证明欠款凭证是由报销行为转帐而来。证人王某系被告单位职工,归还原告欠款数额多少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作为单位会计,应举证会计账簿以证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因此证人的一份孤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肖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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