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宏律师亲办案例
诊治马虎,危害甚于见危不救(医疗过错纠纷)
来源:肖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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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吴某从事出租车营运.某日自感心闷,发热由其妻陪同至某乡医院就诊,该院医生赵某根据吴某口诉对其作体温测试后,诊断为感冒症状,开出诊断处方,吴某吊水后回家.医生没有填写患者病历及作其他医疗检查.次日上午,吴某起床后仍感身体不适又上床休息.中午12时许,其家人喊吴某吃饭时吴某没有反映,经120急救医生确认吴某死亡.吴某妻子许某委托某律师代理诉讼,状告乡医院,要求赔偿.后经法医鉴定,确定吴某系患病毒性心肌炎,突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某律师认为根据鉴定结果医院不承担责任,劝原告撤诉,提出解除委托手续,退还代理费.许某经人介绍向我咨询,经查阅相关资料后,代理人认为医院应承担部分责任,接受委托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代理诉讼.

庭审经过:被告主要观点:鉴定书说明1:排除因药物过敏致死的可能性.2:毒物检查未发现常见毒物,可排除药物中毒的可能性.上述鉴定说明并非用药不当导致死亡.3:吴某仅到被告处就诊一次,表现症状与感冒相似,凭其现有医疗条件和水平,无法一次诊断出患者系病毒性心肌炎,且患者死于病毒性心肌炎,并非被告诊治所致,与被告诊断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观点(见代理词)

判决结果: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给予原告部分经济赔偿.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焦点在于被告对于吴某死亡后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根据本案事实,代理人认为,被告方主治医生在诊断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被告主治医生严重疏忽大意,没有按基本医疗操作规范进行必要检查.根据正常医疗规范,主治医生应仔细询问患者症状,现病史,即往史,通过体检了解患者患病的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如果不能确诊,需通过辅助检查作出初步诊断,提出治疗意见.然而本案主治医生在整个接诊过程中所作的唯一检查就是给患者测量体温,并轻率得出患者感冒的错误诊断.稍有点医疗常识的人都知道,发热不仅是感冒的表现症状,它也是一些其他疾病的生理反映.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患者吴某在就诊中主诉心口难受,心里发慌等症状,完全不同于感冒症状,主治医生也充耳不闻.被告代理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向医生主诉心口难受,发慌.然而,根据许某在丈夫死后在派出所陈述,吴某在家中就讲心口难受发慌,难度他会在医生面前反而隐瞒病情吗?从举证责任方面看,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4:及时,完整书写病历是主治医生应尽职责,病历应写明患者主诉症状,而主治医生没有做到这一点基本义务,显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代理人提出:医生处方中含病毒唑,有抗病毒作用,符合医疗常规.请问什么是医疗常规?对症下药才是医疗常规.病因没有查出,没有针对性的药物怎么会产生效果?被告主治医生所做所为,并非医疗常规,而是草菅人命.

:资料显示,病毒性心肌炎是我国最常见心肌炎,并非疑难杂症,可防可治.且患者吴某心肌炎症状表现尤为典型:发热提示病毒感染,胸闷心悸提示心脏波及,心肌病变.被告作为一家具有相当规模的乡级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配备了心电图,脑电图,CT,完全具有诊断出病毒性心肌炎的医疗条件.被告以患者表现症状与感冒相似,且其作为乡级医院收治病人一般都是感冒发热等轻微病为由,企图推脱责任,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作为一名执业医师,应该具备诊断出病毒性心肌炎这种常见病的能力.国家之所以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设置较高标准,就是要求执业医师能从许多看似一样的症状中诊断出个别病人不一样的病因来,如果不管什么病人,只要发热咳嗽就能确诊是感冒,医院还要执业医师干什么?只要几个护士打针挂水就行了.如果当时主治医生对患者心口难受,心里发慌等不同于感冒症状作必要分析,能按操作规范对心脏等部位进行必要的测听,就不会得出患者是受凉感冒的错误诊断.在不能确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心电图等辅助检查手段最终确诊,从而对症下药,使患者病情得到及时控制.事实充分证明:被告误诊误治,并非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是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任,违背职业道德所致.

:法医鉴定结果表明:被告主治医生误诊误治是导致吴某死亡的重要原因.吴某发病后很快到被告处就诊,从症状上看,病毒性心肌炎处于急性期,如果及时得到药物治疗,病人能绝对卧床休息,炎症对心肌损害就会大大减轻,病变程度就不会急剧加重,从而达到防止突发性心衰的目的.然而,由于被告主治医生严重的麻痹大意,误诊误治,不仅使患者失去了最宝贵的治疗时间,而且使患者误以为自己只是轻感冒而继续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最终导致不幸的发生.救死扶伤,保护人民群众生命权,健康权是医院的职责所在.如果说一个医院见死不救是严重失职,而一次不负责任的误诊比见死不救更可怕.因为他不是延误了患者生命健康权,而是使患者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失去了最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原告诉讼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承担其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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