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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有效吗?(借款担保纠纷)
来源:肖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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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0310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15万元,张某以其自建房屋办理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房屋建在集体所有权的宅基地上。因张某经营亏损,无力归还欠款,20085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张某归还贷款,并以该担保房屋优先受偿。代理人接受被告委托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

     本案焦点:张某抵押房产是否有效,银行是否能行使优先受偿权。代理人接受张某委托后,通过调查取证证实张某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属集体所有.庭审中,原告方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该土地为商用以证明涉案土地不是宅基.代理人庭审中主要观点:1:被抵押标的物属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而其妻对房屋抵押并不知情,该抵押未经共有人同意;2:土地抵押应经过有关部门登记生效,而本案没有经过登记,也不可能符合登记抵押条件;3集体土地大部分情况下不允许抵押担保,本案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商用明显有改动痕迹,显然系原告为抵押贷款变动,该土地使用权性质应以被告张某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且抵押标的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综上,银行和张某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贷款,驳回原告对该房产因抵押权优先受偿的主张.张某因此保留了其基本居住权,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张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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