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女李丽于1988年出嫁到某行政村平安村民小组,户口在该村民小组落户.后李丽生育一子张杰.1995年张杰因上学需要,捐资购买了城镇户口,李丽与张杰仍居住在该村民小组,该村民小组一直没有给母子俩分配承包地.后政府征地,该村民小组按每人计算土地补偿款3万余元,而李丽母子没有分配到该补偿款.代理人接受委托,经过调查取证后,以李丽母子为原告,该村民小组为被告,诉求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
庭审经过:庭审过程中,被告方主要观点:1:李丽没有承包地,且从没有缴纳农业税费,没有尽到义务,也不能享受权利,虽然户口空挂在被告,但不属于该村民小组成员;2:张杰已属于城镇户口,且同样没有承包地,不属于该村民小组成员.3:以前村民财物分配同样没有原告,原告从没有提出异议,证明原告实际承认其不是该村民小组成员.法庭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方举证后提出如下观点:1:有直接证据证明俩原告仍在被告处居住生活;2:间接证据证明被告承认原告是该村民小组成员;3:原告没有承包地责任不在于原告,因此原告没有交纳农业税费过错完全在于被告,至于以前没有分配给原告财物,原告是否提出异议是原告权利,原告保留诉求赔偿的权利,但绝不是原告主张现有权利的义务,不能以原告合法权益被侵占反推原告不是该村民小组成员.3:张杰虽然购买了城镇户口,但没有在城镇工作和取得城镇生活保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其仍然是该村民小组成员.
判决结果:法庭经合议,采纳代理人代理意见,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6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名地名为化名)